转供电企业(如物业公司)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的模式有几种?

2020-09-20 科技 60阅读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两种模式中的一种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模式一: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模式二: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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