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按规定年报移出程序】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扩展资料:
关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2、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时,须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十条)
3、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十一条)
4、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此类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