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6年7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公告内容只有三句话,概括来说一句话:“挂账留抵税额”取消了!
“挂账留抵税额”的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点“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其中“(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没有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以下简称“营改增业务”),在发生营改增业务时,此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能用于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包括日后的营改增业务销项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主要是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购进货物及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故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以下简称“挂账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