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共有十五个等级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总理,一级;
2、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正省、部级,三至四级;
4,副省、部级,四至五级;
5、正司、厅级,巡视员,五至七级;
6、副司、厅级,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正县、处级,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县处级,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正乡、科级,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
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
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
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
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
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
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
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