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在西安演唱会上公开侮辱执勤民警,确实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这里面容易产生的误解是,有些朋友认为这个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实际上是不构成的。
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构成要件,是参照《刑法》中妨碍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以在情节上的要求是暴力、威胁的方法,让执勤民警滚出去,尚不构成暴力或者威胁,从事件前后发生的情节来看,周杰伦没有分清楚警察为什么和歌迷发生冲突,是出于误会,之后也采取了让歌迷点歌保障演唱会继续进行的做法,所以并不存在干扰正常演出秩序的故意,只能理解为泄愤的公开侮辱行为。
而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所以依法应当对其除以拘留或者罚款,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现场没有出现大的骚乱 ,目前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网络上,并且周杰伦的声誉因此受损,情节肯定达不到严重的程度,算不算情节特别轻微各人有不同看法,关键的是第二款,事发当晚不到两小时,周杰伦已经通过多个网络帐号公开道歉,
根据我从西安警方处打听到的消息,也已经取得了当事民警的谅解,所以依法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所以对于这一因误会产生的违法事件,不予处罚也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法律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本在于治病救人,而不是用刑罚使人痛苦,这是现代法律与封建法律之间的根本性区别之一,法律观念进步了,人的观念也需要随之进步,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脚印。
我相信一次成功的演出,希望带给所有人美好的回忆,出现这样的事件,非大家所愿,该放手时需放手,得饶人处且饶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相互谅解和宽容,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正能量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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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周杰伦西安演唱会事件已连续发酵近四天,讨论的热度并没有因为周杰伦发布的道歉视频而冷却,反倒因为其视频里头的某些用语而遭致更多的质疑。
许多网友认为,周杰伦的道歉视频诚意不够,现场维护秩序的明明是警察,且在呵斥的时候喊的是“公安”,但在道歉视频里用“安保人员”所替代,有转移责任之嫌。一些周杰伦的铁粉,也“并不觉得道歉可以改变什么”。
一位微博名为“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在今日上午爆料了该事件的后续进展,表示“周杰伦在事发后根本没有道歉的意思”。
但就在今日下午,周杰伦资讯网官方微博“发布了辟谣微博,表示“事件发生后,周杰伦当面向演唱会安保部和执勤单位致歉,取得了谅解”。
不难看出,整个事件到目前为止,还是有许多网友对周杰伦辱骂民警的事实感到失望甚至不满。也有很多网友替那位兢兢业业维持现场秩序的警察感到不平,认为周杰伦这一行为哪怕是道歉了,也不能被原谅。
冷静分析,在该事件里,周杰伦现场呵斥民警的行为的确有失妥当,至少在用词上很不得体,甚至也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构成了违法嫌疑。但他在事后所作出的一系列反应,不仅体现了他或者他的公关团队的积极态度,也体现了周杰伦在处理自己过错的时候所表现出的成熟。
从发布道歉文字到发布道歉视频,再到前往相关单位亲自致歉,周杰伦这一系列动作为什么还是不能被原谅呢?
首先,在演唱会现场说出“你给我滚出去”的行为是事实,有视频佐证。而说这样的话,无论是因为一时冲动还是因为维护粉丝心切,于情于理,都很不得体。尤其是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在一个有六万多观众的公众场合,说出这样的话语,是很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