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要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备案管理。
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统一的充(换)电设施备案材料。
企业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
(三)建设审批。
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2.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
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需在属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经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供用电协议。
申请材料包括:
项目备案申请文件、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在租赁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须提供场地租赁协议(以备案时间起算,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
在自有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加装在建筑物等上的一体化充(换)电设施,须提供该附属物合法性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
扩展资料: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经营范围;
2.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对充(换)电设施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至少三年),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3.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充(换)电设施数量比例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