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可以要求退回。如果对方坚持不退,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还。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实际上属于担保类的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订金”不是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原因就是因为定金,是将定金写错的别字。法律是严肃的,既然错了,就应当承担错误的代价。所以,如果将定金写为订金,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要求返还,收到订金的一方就必须返还。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