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vip同学应该提供什么服务
我们必须明白,教育服务是不能等同于商业服务的。在商业服务中,顾客就是上帝。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让消费者感到满意,觉得物有所值,这样消费者才会购买他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家就必须研究消费者的需求,迎合消费者的趣味或意愿,否则就会失去顾客,失去市场,其商业经营就无法维持下去。教育服务不是这样,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不可能完全按照“教育消费者”的要求去办学,不可能完全按照学生或家长的意愿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因为教育服务和商业服务的终极目标有根本的差别。商业服务的终极目标是获得利润,教育服务的终极目标的是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发展。我不赞成“学生就是上帝”或者“家长就是上帝”的说法。因为上帝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人们在上帝面前是不能挺直身子而必须匍匐在地的。如果学生和家长都成了上帝,教师想“不跪着教书”行吗?你不得看着学生和家长的脸色行事吗?如果学校的办学目标就是为了赚钱,那当然可以不顾及教育方针,不考虑学生的成长,不在乎教育规律,只要家长给学校交钱,学校就按照其要求给学生提供他们想要的服务。可那样的教育还是教育吗?如果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当学生或家长对学校的要求违背了教育规律、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时,学校将如何对待?学校能够拒绝吗?能拒绝的话,家长和学生还是“上帝”吗?如果不拒绝,学校的办学目标怎样实现?实际上,不同行业的服务是有不同的内在含义和不同的客观要求的,不能简单类比。作为执政党的中国的执政理念就是执政为民,按照毛泽东主席的说法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内涵也是特定的。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不仅仅是发展经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不仅仅是创设公平公正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还包括对全体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全体公民为创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生活而努力,还包括制定政策和法律,限制一些公民的妨碍和谐社会构建的行为以及打击和惩治犯罪,制约公民人性中潜藏的邪恶……如此之类,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内容。我们不能说的工作不是为人民服务,不能说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不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他们的服务都有特定的内涵和客观要求。教育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也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和客观要求。教育是一种培养人、塑造人、发展人的服务,它不仅仅只有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功能,还有重要的、有目的的、系统而全面的育人功能,还有为国家建设输送人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还有选择、传承、创新、延续人类文明的文化功能,等等。这些功能的实现,决定了教育必须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来运行,必须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来运行,而不是简单地听命于学生和学生家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学校在对“教育就是服务”的内在含义没有完全弄清楚的情况下,迷失了办学的方向。由于对“教育就是服务”的简单化理解,学校的育人功能弱化了,教师变成了教书匠,学生花钱买知识,学校里只有教书没有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生的自由散漫、目无法纪,极度自我膨胀,校园内辱师事件甚至是违法事件不断发生。在一些学校,尤其是一些民办学校,师生关系严重扭曲,学校得小心翼翼地看着学生和家长的脸色行事。有时为了满足个别家长的无理要求,学校领导和教师不得不把教育方针、教育规律等抛在一旁。在扭曲的师生关系之下,教师的课堂教学都难以顺利完成,何谈教书育人,何谈为国家建设输送优秀人才?在“教育就是服务”的大旗下,有些学校从教师到学生都变得实用至上、金钱至上。因材施教变成了因钱施教,有钱赞助便可进好学校、好班级,住好寝室。学生只要能考上大学,学校就是对其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其他便都不重要了。为了让被服务的“上帝”满意,让他们能更多地享受他们认为实用的、重要的服务(如高考科目的补课),很多学校便公然删去了国家规定的社会实践、音乐美术等教育内容;还有些高中甚至不惜在高一年级就将学生文理分科,会考成绩公开造假。这种“教育服务”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在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的今天,我们对“教育就是服务”这个论断应该有个明确的界定。我们应该强调:教育虽然是一种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是“培养人、塑造人”的服务,它有独特的价值追求,有特殊的内在规律,学校和教师必须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给学生提供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