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
(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二)中央警官学院各专业。
第三条 凡志愿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原从事人民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六)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七)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条 凡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二)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的;
(三)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五)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中央警官学院《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其他五所院校参照执行。
第六条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健、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九)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十)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血量少者;
(十一)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十二)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庆平趾足(平板脚),,驼背;
(十三)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传染病的。
第七条 填报志愿和考试(面试、体能测试)
(一)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在提前录取的院校栏内填报志愿,实行提前录取;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八条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按学校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档案,由学校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可调整招生计划类别或将招生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九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录取女生比例每校不超过本校招生数的1 5%。
第十条 中央警官学院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服装。
第十一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录取工作由有关省(区、市)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组织。
各省(区、市)厅(局)及所属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对中央警官学院各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试协助单位应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支持和协助,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校学生司、部法规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