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低保等特殊群体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与其他群众是一致的,无任何特殊优惠政策。但在医保局报销后可将报销后的资料交当地民政部门寻求医疗救助。当地民政部门在审核其基本资料后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扩展资料
医疗救助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须为贫困人口;②须为伤病患者;③须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的范围包括:
(1)无劳动能力且既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
(2)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6)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