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加班费,给补休时间合法吗

2020-05-14 社会 100阅读
3天的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而是必须支付3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另外,休息日加班是可以用补休来替代的。但用人单位应该首先考虑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得到补休,满足其休息权。若补休不成功,再付其两倍工资。
劳动法还规定,加班费要以货币支付,不能用实物,例如购物卡等替代。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就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15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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