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胜诉且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债务人拒不不履行的,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一般人民法院会优先执行银行账户中的财产。没有或者不足以清偿的,如若有五十万的车子和一百万的房子,人民法院会对五十万元的车辆进行扣押、拍卖,多余的财产会返还债务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