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35类是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商标注册35类属于服务类商标。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在商标注册中,服务性的商标被分在了第35至45类,详细如下:
类别 35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类别 36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类别 37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类别 38
电讯。
类别 39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类别 40
材料处理。
类别 41
教育;提供训练;娱乐;文体活动。
类别 42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类别 43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类别 44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类别 45
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扩展资料:
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