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扩展资料:
死亡证明办理流程: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及使用工作流程,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
2、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证书15日内网络报告死亡信息。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确保数据质量。
3、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 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