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时间:2012年12月18日,颁布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第十九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深卫人规﹝2012﹞3号)、《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计管﹝2012﹞18号)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⒋领证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一张;
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⑴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或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⑵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⑶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⑷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以及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布吉街道计生服务中心大楼
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84277301
“布吉天虹”公交站:观光购物线(观光2线)、海滨观光线(观光4线)、306路、M311路、M402路、M403路、B695路、822路、836路、954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