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因为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大于其它民事权利,在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房屋豁免执行。
二是只有一处房产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是可以执行的。
1,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
2,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最高法今年5月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具备相应条件下可以执行。
生活必需房屋豁免执行
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保障居住权而非所有权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