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服刑人员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特别提醒:
各监狱对可探视人员要求与条件有不相同的地方,请在探视前要确认清楚三件事情,(电话可以直接打114查询)。
1、自已是否符合探视的条件。
2、需要带的证件。
3、可以探视的时间。
以免自已去了之后因不符合探视条件或者证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不能进行探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扩展资料
另各监狱对会见(探监)有相关的注意事项,此处以从化监狱来举例说明:
一、会见时间:
服刑人员自入监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办理会见,每个月可会见1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为30分钟;会见办证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会见)上午:08:30--10:30,下午14:00--16:00。
监狱根据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分别安排会见日办理会见(非对应会见日不安排会见)。
二、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具体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
三、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服刑人员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四、服刑人员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的;
(三)酗酒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五、服刑人员亲属或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中止会见:
(一)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二)私自传递信件及现金、通讯工具、毒品、淫秽物品、非法书刊等违禁物品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交谈的;
(四)非外国籍服刑人员使用外国语交谈的;
(五)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
(六)未经监狱批准,对会见进行照像、录像、录音的;
(七)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
服刑人员亲属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6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