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影响释放日期的。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既包括不得加重上诉被告人人的处罚,也包括不得加重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处罚。所以,如果有其他同案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会加重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在二审期间,原一审法院判决的刑期到期的,可由法院先行决定对到期的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而被释放,从而避免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