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各自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仍不足以弥补各自损失的,由双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各自责任,有相应商业险的,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中商业险限额内损失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
例如:双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甲三乙七,甲车损失20万,乙车损20万,双方均办有交强险,甲有三责险,限额20万,乙有三责险20万+车损险,均不计免赔,则首先由甲乙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000元,
剩余甲车损失198000元按责任划分30%责任即59400由甲承担,70%责任即138600元因未超出乙方三责险限额,全部由由乙方三责险公司承担;乙车损失198000元按责任划分70%即138600由乙方车损险承担,剩余乙车损失59400元由于该损失未超出甲方三责险限额,
全部由甲方三责险公司承担。综合下来甲个人需要承担59400元,乙不需承担损失。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责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