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先确认为一项负债(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结束前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的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理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3)政府补助的返还实质上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