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10月13日,26个国家在巴黎签署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即《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是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
《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是第一个国际性航空法典,对于国际航空法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说是世界民航发展史的元年。后来才有了《哈瓦那公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巴黎公约对国家的领空主权、国家设立“空中禁区”和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权”、航空器的国籍等一系列问题予以规定。巴黎公约第一次以公约的形式肯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禁止其他国家航空器在本国领空飞行。外国军用航空器未经特许,不得飞越或降停该国领土。
扩展资料: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
4、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因此,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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