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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应聘人员聘用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人事、编制等职能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纳入编制管理(不含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二)招聘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三)招聘人员(不含合同制聘用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
(四)招聘人员聘用后,其工资和各项保障,根据单位机构性质,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纳入核拨,不冲减用人单位人员原工资及经费。
(五)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管理。
1、招聘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入编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和兴隆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实行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重领导和考核,专职专用,统一管理,镇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安排其他工作,5年内不得调整和调动,否则终止聘用资格。
2、招聘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为合同制聘用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导、管理和考核,不纳入编制管理。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5年(含1年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如考核称职等次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聘用;聘用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98元的60%(2278.8元)核拨及缴交,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列支解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交通和高温补贴按我市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补助标准由市财政予以核拨。
具体一个月是否有3000,要根据万宁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方法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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