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中国,法治日趋完善;这样的掮客,早已没有了生存空间。即使以前有过所谓这样的“能人”,无非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故弄玄虚,借机炒作而已。
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情需要而定,依据就是法律的规定,这并不是由个人意志随意决定的。
办案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内部有一整套的流程,先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部门领导审核或部门讨论,然后报分管领导;讨论中,如果没有不同意见的,最终由主要领导签定决定;如果有争议的,比如,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召开专门会议(检委会)讨论后决定。
试问,这样的决定作出后,一个所谓的能人,其个人又有何德何能来改变?
二、从看守所捞人,其实就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
是否批准逮捕,正如前面所述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能不批捕的,一般是不予批捕,即批捕从严;对于本来就不符合批捕条件的,自然是不会批捕。这些所谓的能人,无非是在公安或检察机关有熟人,能知道案情的一些大致情况,提前知道案件大概是不会批捕的,再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大肆吹嘘自己有能力帮着捞人,其实不过如此。
试问,有几个办案人员敢胆在领导或同行面前玩虚的假的?无非是本来就是可捕可不捕的,或本来就不应当批捕的案件,拿来做个人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