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