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为了节约政府资金以及缩短招标周期等原因。
比如一个20万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可能招标周期为一个半月,如果采用邀请招标只需要半月左右就能完成,非常快捷。而且小额项目存在腐败,即便有干预也不至于造成重大腐败。从费用上讲,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无论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政府招标办以及投标人的费用比例过大,比如投标人购买标书可能也需要一两千元标书费用,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也是一笔费用,而且招标代理也会按照远高于千分之几的费用,导致招标人支付成本高。
而如果采用邀请招标,则在小范围内省去反锁的审批手续以及其他费用,对于小项目来说更为实用。
从招标法的本意上,也不支持一般小额项目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