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任何携颤洞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洞悔或者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合理处置,但应辩枯当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