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的指示。

2020-07-17 综合 137阅读
预算的审批
一、下达和上报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前报财政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二、初步审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们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四、批复
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五、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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