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和奴隶制国家一样,它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奴隶社会的形成而诞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个发展阶段,也都存在过奴隶制法。中国奴隶制法到了殷商时期(约前16~前11世纪),由于阶级斗争的激化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即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刑名从商”(《荀子·正名》)。到西周(约前11世纪~前771)穆王时,令吕侯制作刑书,史称“吕刑”,可见中国奴隶制社会已有成文法。
在人类历史上,最先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除中国外,还有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国。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其中古巴比伦《 汉穆拉比法典 》共282条,是一部涉及刑法、 民法 和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规模的法典。公元 6世纪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法典更是一部比较完善、影响比较深远的奴隶制法(见罗马法),对于后世资本主义立法有重要影响。
奴隶制法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由于它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法的共同特点:
确认并用极其残酷的刑法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 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奴隶。奴隶主不仅直接掠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而且完全占有奴隶的人身。
封建社会比起奴隶社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封建社会里很多农民仍然耕种地主的土地,但这时地主对农民已没有人身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地主不能任意屠杀和买卖耕种他土地的农民。
由于历史发展极不平衡,各民族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方式也不一样,有些民族甚至在原始的氏族部落制度解体后,根本没有经过奴隶制社会,而直接进入封建社会。因此,反映封建社会制度的封建制法律,也是十分混乱的。
一般说来,社会越向前发展,刑罚越趋向简单,手段越趋向人道,残暴与痛苦的成分越来越少。比如肉刑,在当代几乎已经绝迹,仅在少数几个国家存在(如斩断小偷的手指等);财产刑、自由刑、劳役刑、生命刑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刑罚方法;枪决已是执行死刑的最主要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