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迁出后,只要符合上海户口迁入政策的是可以再迁回的。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第三十七条 外省市户口人员符合本市落户政策,根据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并按规定申领《户口迁移证》。
扩展资料
迁沪落户审批
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对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办理决定:
(一)根据申请人反映情况,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
(二)根据申请人反映情况,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申请人反映情况,不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
(四)根据申请人反映情况,符合本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出具《预收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作出办理决定,依照上述第(一)、(三)项规定通知申请人。
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将收取的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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