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不能期待国王哲学化或者哲学家成为国王,而且也不能这样希望,因为掌握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败坏理性的自由判断。但是无论国王还是(按照平等法律在统治他们自身的)国王般的人民,都不应该使这类哲学家消失或者缄默,而是应该让他们公开地讲话;
这对于照亮他们双方的事业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因为这类哲学家就其本性不会进行阴谋诡计和结党营私,所以也就不会蒙有宣传家这一诽谤的嫌疑了。
2、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缔约者。要想达到目的就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和某些冒险,甚至和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如果一个人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时候要依靠别人,那么当别人的生命需要得到保护时,他也要献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自己也不应该去判断法律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当君主对他说“你要为了国家去死”,他就应该去死;正因为如此,他才一直都享受着安全,这样他的生命才不是单纯的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3、卢梭在《论政治经济学》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我们希望人们品行善良么?那末,我们首先应该让他们热爱国家,但是,如果国家对于他们和对于外国人一样,如果国家只是给他们对任何人都不能不给的东西,他们又怎么会爱国呢?
假如他们甚至连社会安全的权利也享受不到,生命、自由和财产都任凭有权力的人们摆布,不能(或者说,不允许他们)得到法律的保障,那就更糟糕了。他们要尽文明的社会状态的义务,却连自然状态中的一般权益都享受不到,也不能用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陷入一个自由的人所能设想的无可再坏的情况。这时,在他们看来“国家”二字就是纯然可憎可复可笑的东西了。
4、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讲中,提及的关于法律的名言:
我们将以自己忍受苦难的能力,来较量你们制造苦难的能力。我们将用我们灵魂的力量,来抵御你们物质的暴力。我们不会对你们诉诸仇恨,但是我们也不会屈服于你们不公正的法律。你们可以继续干你们想对我们干的暴行,然而我们仍然爱你们。
你们在我们的家里放置炸弹,恐吓我们的孩子,你们让戴着KKK尖顶帽的暴徒进入我们的社区,你们在一些路边殴打我们,把我们打得半死,奄奄一息,可是,我们仍然爱你们。
5、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表达了自己在研究法国大革命的法律时代背景时发现的一个“悖论”:
革命的发生并非总因为人们的处境越来越坏。最经常的情况是,一向毫无怨言仿佛若无其事地忍受着最难忍受的法律的人民,一旦法律的压力减轻,他们就将它猛力抛弃。被革命摧毁的政权几乎总是比它前面的那个政权更好。
而且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人们耐心忍受着苦难,以为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便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