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报经批准后,缴纳土地收益: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
(二)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
(三)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划拨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