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若出售者是出于善意才将房屋出售,并且第三人也已经通过登记取得了房屋的产权,那么该交易就会被视为有效。
其中,出售者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具体为,出售者并不清楚该房产是共有房产,也不清楚共有房产在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出售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事实,与此同时,出售者是以市场价将房屋出售,并没有出现恶意加价等行为,满足了这些条件,出售者将会被视为善意的。
如果房屋共有人的其中一方瞒着其他共有人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发现后,主张收回房屋,那么该笔交易将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情况就是,房屋共有人中的一方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委托给中介进行房产交易,其他共有人发现后,主张该居间合同无效,那么房屋交易也将被视为无效。
扩展资料:
共有房屋出售:
1.共有人同意
共有房屋若要合法出售,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后再出售,并且要拿到同意书等证明。
2.过户
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过户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然后再进行售卖,售卖房屋所获取的利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人或者均分。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