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健全的立法须有完备的内容,内容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法之功能的有效发挥。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组织法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组成、设置、性质、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工作原则以及副职设置等内容。这些规定固然对行政机关的规制起了一定作用,但有很大局限性。从应然状态看,行政机关组织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与地位是指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如宪法典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一条界定了国务院的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及国务院的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又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了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特有性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地位——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应服从国务院。
(二)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是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应予以明确规定。由于设置行政机关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公民负担的大小以及公民活动受限制的程度,因此只能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权限即行政机关职权的界限,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大小及限制性条款等,也必须明确地规定在组织法中。只有这样,才能划清各机关之间权力妁界限,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并减少由于权限交叉而造成的纠纷,提高管理效率。
行政机关的设置还是一个程序问题,行政机关组织法除了要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规模之外,还应对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作出规定,以避免行政机关设置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预,确保行政机关设置的科学性。所谓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的程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有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内部司局级机关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置由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涉及的是行政权力在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分配和划分,主要应由行政机关组织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纵横两大类型的关系。
1.纵向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是指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基于隶属性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领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领导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指挥和监督等项权力,有权对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等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服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义务,不得违背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具体又有垂直领导关系和双重领导关系两种类型。垂直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一般只直接接受某个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如地方海关只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双重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则要同时接受两个上级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既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另一种是指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业或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在指导关系中,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业务上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但没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直接命令、指挥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究竟应实行垂直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关系抑或是指导关系,应根据他们的性质及职权要求等来确定,并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加以规定。
2.横向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两个行政机关,不管是否处于同一等级,只要他们无隶属关系,概属横向关系。这种关系又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权限划分关系,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这类权限划分的结果是各种行政管辖权。第二种是公务协助关系,又称职务上的协助,是指对于某一事务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基于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请求,依法运用职权予以协助。这种公务协助关系在我国的组织法中并不少见。例如,《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第三种是监督制约关系,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就有这种监督与制约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①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②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