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的放火过程具体如何?

2020-10-16 社会 197阅读

2月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认定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是故意杀人,还是想先放火再灭火?

杭州中院负责人介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莫焕晶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财物、向朱小贞借钱、放火前又输光了典当款,放火动机是为了毁灭盗窃罪证。这是推测性结论,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为证明莫焕晶的放火动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名身份为保安的证人的自书材料,其提到莫焕晶放火后,从入户大门离开并故意将门关闭。诉讼代理人据此认为,莫焕晶有故意杀人之嫌。但法庭在审理时发现,这名证人的自书材料,与该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言论不符,与电梯监控视频记录的情况、剪刀形消防楼梯的状况也不符,故认定该材料不实。

关于放火动机,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是想先放火再灭火,从而博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控方主要证据是莫焕晶的供述,并认为该供述与朱小贞尚未发现莫焕晶偷窃行为、朱小贞确曾借钱给莫焕晶、莫焕晶放火前查询火灾怎样燃烧得慢等客观事实相印证。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

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莫焕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放火动机相对稳定,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结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够支持,故采信了莫焕晶本人供述。对放火动机的认定,法庭依据到案的证据并经过综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判决最终确定的事实,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经验分析三者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但属于法律真相而非绝对真相。二审期间如果发现新证据并足以推翻莫焕晶所作放火动机的相关供述,则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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