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参保者,可以选择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区或户籍地作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归属地。如果任何一个地区的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只能选择自己的户籍地作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归属地。可以把各地的社保关系全部转移归集到户籍地,按规定办理退休。
如果在准退休地缴费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期办理退休。
异地退休,退休归属地养老缴费年限须至少满10年,且须满足其他地方附加规定。对外埠户籍参保人来说,如果想在异地退休,需要在退休归属地的社保缴费年限至少满10年。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当地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各地规定的年限不统一。有的地区15年,有的地区20年,有的地区25年,有的地区30年。有的地区男女规定一样,有的地区男女规定不同。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