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2020-05-20 社会 86阅读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要求女儿女婿归还70万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儿向他们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释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

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毛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儿、女婿,就将钱借给了被告用于买房,但被告在后来对其态度恶劣。2016年9月,黄某殴打了岳母导致她入院治疗。

而女婿黄某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其实这个事情,在乎起来的时候学问就是很多,但是如果大家都没有在意,那么这个就是一个小事情,但是凡事,提前说清楚总是没错。

以上内容来源: 成都商报(成都)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