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消考试注意事项之消防综合检查考点速记
1.建筑高点和建筑层数检查
1、建筑高度检查:
(1)坡屋面: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平屋面: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女儿墙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3)多种形式屋面: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1/4,不计入建筑高度;
(5)设置在底部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高度≤2.2m;或室内外高差≤1.5m;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1.5m;不计入建筑高度(住宅建筑)。
2、建筑层数检查:
不计入建筑层数情况: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论面积大小,均不计入层数)
2.火灾危险性检查
1、一般原则:
对于厂房或仓库,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
2、特殊:
(1)厂房:<5%按较小,或丁戊类油漆工段<10%且不蔓延或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较小确定;丁戊类油漆工段、封闭油漆、保持负压、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20%,按较小。(注意临界值)
(2)仓库: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耐火等级检查
1、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适应性:
(1)建筑面积≤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当建筑面积≤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4)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耐火等级与最多允许层数适应性:
(1)厂房:二乙6,三丙2,三丁戊3,四丁戊单;
(2)仓库:甲1,三乙1,三丁戊3,四丁戊单;
(3)多层民用:3542;
(4)商店、展览、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3241
4.防火间距检查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防火间距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5.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检查
1、消防车道:
(1)高层民用建筑,>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净宽和净高:≥4m;
(4)坡度:≤8%;
(5)尽头式车道回车场面积:≥12m×12m;高层建筑宜≥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宜≥18m×18m。
(6)宽度和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长度和宽度:H≤50m时,≥15m×10m;H>50m时,≥20m×10m;
(3)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宜≥5m,且≤10m;
(4)坡度:宜≤3%;
(5)长度和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注:偏差多数是5%;但保温系统防护层厚度、水平隔离带的高度和宽度不允许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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