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曾流行过这样一个段子,“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想必许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亲戚或者朋友向你借钱时,碍于情面,都会把钱借了出去,可是钱借出去后,对方又是对还钱的事闭口不提,当初信誓旦旦的承诺,早就抛到了九霄云外。而对欠钱不还的老赖,我们却又是无可奈何,丢了钱又寒了心,最后只能以“花钱买个教训吧”来安慰自己。
其实欠钱不还的人,自古就存在。古代对于欠钱不还的人是怎么处理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是儒家的五常之一,而历朝一直奉行儒家思想,因此把“信”作为立国之根本。所以古代法律对失信者的惩罚不乎凯可不谓严苛。
唐朝的《唐律疏议》中是这样规定的:“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就是说你欠的钱达到了一匹布的价钱,20日之内还不了,就得被荆条打20下,40日还不了,打60下。如果你欠的钱数额巨大,达到了30匹布的价值,那就罪加一等,如果达到了100匹布的价值,那就罪加二等,打的一个比一个惨。如果有钱,但在一年内仍拒不偿还的人,就判处“合徒一年“,也就是说要为此坐一年的牢。”那如果实在是没钱还呢?唐朝法律对此补充说明:必须通过对债主无偿劳动来抵债,直到还清为止。如果祥顷陪人跑的没影了,那必须由担保人承担债务。
宋朝是商业发展最迅速的一个朝代,对民间借贷纠纷做了更仔细的规定,对妇女和没成年人的保护也更加明确。前朝老赖无法还清债务以役抵债的政策在宋朝仍然推行,但是宋朝规定女性不得进行劳役;如果未成年人擅自和他人签订借贷条约,则条约无效。
到了明清,父债子偿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尽管历朝历代都没对“父债子偿”做出承认,但是当地的里长(谨蠢相当于今天的街道办主任)对这类的纠纷一般都会判决:如果父亲没有能力偿还,就由儿子代还。”其他人一般也都没有意见。
而且在明清两代,欠债不还者不但要被判处笞刑,鞭打后,还要连本带利的对债主进行偿还,并且家属有义务在两个月内凑齐欠款,如果凑不齐的,还要处罚劳役。
看了个历朝历代对老赖的处罚,小师不禁打了一哆嗦,真替那些老赖感到庆幸,在欠了一匹布钱就要被鞭打的古代社会,恐怕他们都要被打的皮开肉绽甚至残疾了。不过对这类人处以严刑峻法也有好处,至少可以杜绝类似欠债不还的不良之风,还大家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