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投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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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误区:
1、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2、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3、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假一赔三,而非假一赔十。
4、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5、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6、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7、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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