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线不高于500元。
以哈尔滨市为例,依据《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下列标准执行: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100元;在区、县(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300元;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500元。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符合政策性报销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报销。参合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扩展资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统筹地区应当根据筹资水平变化,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各统筹地区应当引导、鼓励参合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适当提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3、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利用中医药治疗的参合人员适当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