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过构成犯罪行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该参保人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每年报销一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医疗保险单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
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
3、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
4、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
5、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