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可申请提取本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撤销账户,外市户口职工可在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后申请,本市户口职工在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二、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事宜: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
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
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二)、所需材料
1、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事宜: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
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扩展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四)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规定情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