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日,应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