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解放军的离休老干部是否都发十三个月工资

2022-08-20 社会 1.7万阅读
一、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国发〔1980〕253号)。
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依据国发〔198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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