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艇的中文名称不是随意取的,而是有严格的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海军于1978年11月18日公布《海军舰艇命名条例》,条例中规定各类舰艇的命名
机关、命名规则和相关规定。1986年7月10日,中国海军又对《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加以补充修改,要求与外国船舰及本国船舰的舰名加以区别,并要兼具条
理性、方便记忆、字音清楚、名称响亮、有尊严等诸多要求。
巡洋舰以上:国务院特别命名
巡洋舰(或巡洋舰以上):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例如:建国初的重庆号巡洋舰,辽宁号航空母舰;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例如:武汉号驱逐舰;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命名。例如:衡阳号护卫舰;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例如:微山湖号补给舰;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例如:长征4号攻击核潜艇;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鱼雷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布雷舰:以“州”命名;
猎潜艇:以“县”命名;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例如:昆仑山号登陆舰;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
训练舰:以人名命名。例如:郑和号远洋训练舰。
辅助船艇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东油、北标、海捞)再加序号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