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基本规定 :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120号文,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如果你是09年后新办的物业管理公司,不用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所得税应该是由地税局征管。如果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那么原则上按照税务登记时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种确定征管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