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期满以后,如果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69条规定,取保候审人员必须遵守
1、未经公安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要求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取保候审的解除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