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归侨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可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待遇。
(2)境内探亲
①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关系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②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职工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境外探亲
①假期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的给假70天,2年的给假45天,1年的给假20天。
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职工,可以探望在台湾的亲兄弟姐妹。归侨职工和台胞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如在境内探亲4年一次,假期20天。
②待遇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在规定出境探亲假期内(含路程假),其工资照发。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和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4)台属职工会亲假期
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台属职工,接待台湾亲人,可享受3—7天的会亲假。去外地会亲的,往返途中的时间另给。假期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