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信上的214(b)条款是什么?
美国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美国对在其国内的旅游者并不像其它国家那样加以控制,比如强 迫旅游者在当地政府登记。为了让外国人毫无负担地在美国旅游,外国人有责任在获得旅游或留 学签证前证明自己会离美回国。美国移民法要求签证官把每个申请人都看作有移民意图,除非申 请人能证明自己无此目的。 214(b)条款是《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的一部分, 它规定: 每位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必须能使领事官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否则将被视为移民 要符合非移民签证的条件,签证申请人必须分别满足《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第101条(a) 款(15)(B)或(F)款的要求,否则,将被依据214 条 (b) 款拒签。造成此种拒签最通常的考虑是 要求是申请人应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申请人可通过出示自己在美国境外有赴美国短暂 停留后必须回国的约束力来证明这个住所的存在。依据美国法律,每个申请人都必须做出证明。 签证官的工作并不容易。他们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决定一个签证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得到一 个短期的签证。在简短的面谈和审阅了签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牢固约束力的证据之后, 大部分 的申请都会有结果。 牢固的“约束力”因国家、城市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约束力”是指迫使您在祖国 或某地居住的各种关系,如: 您的财产、职业、社会及家庭关系。个人的工作和收入、住宅或公 寓、汽车、亲近的家庭成员及银行存款等都包括在内。 作为美国公民或者合法的永久居民, 想象一下您自己在美国的约束力。外国的领事机构是 否会认为您不打算放弃在美国居住?? 如果您有自己的工作,家庭,有自己的或是租来的房子公寓, 或者有其它的情况使您在完成海外旅行之后必须返回美国,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 “是 的”。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