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回答很专业,是以投资者的角度看待准上市公司。但我感觉楼主是在以服务者的姿态提出问题,作为一名银行客户经理,我就自己的理解发表一点见解,虽然不够专业,但希望能够对楼主有帮助。
上市公司和准上市公司通常被视为银行间争夺的高端客户,他们最有可能成为银行未来的“大客户”。首先这个阶段的企业已经度过了危险的创业期,在财务管理、公司治理方面会比较规范,风险相对较低。而此时也往往是这些企业并购扩张最快速的时期,不论是优化公司报表,还是实现资本扩张,都迫切需要银行全方位的支持。除了传统的贷款业务,供应链金融、资金管控、公司理财等银行业务都有了更大的需求。另一方面,这些IPO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特征,也许拥有新的商业模式、大量知识产权,却不具备足够的抵押物,这也给银行提供了创新动力。
为拓展这类客户的业务关系,银行应加强与证券公司间的合作。首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现银证信息合作,了解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资信、需求等。其次,可以增强对上市公司类客户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以防上市公司利用高端客户的身份,将资本市场运营的风险转嫁到贷款银行身上。另外,抓住企业转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强烈愿望,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信息资源,资金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重组兼并,拓展与公司上市,公司配股,和兼并收购相关的融资类业务。在公司提出正常的周转资金融资需求时,可为其提供由券商担保的搭桥贷款,并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资金的收款结算业务。在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贷款和配股资金的收款业务。在公司进行兼并收购时,银行可提供兼并收购项目的推荐,的杠杆融资等服务。
参考文献:试论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具体方略(刘岩方、聂永忠、周朝阳)
新兴资本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整合与发展(邓颖鲜、孙成伟、黄锡钦)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作为年轻一代的银行客户经理,我认为理论与思考在营销工作中同样不应被忽视,楼主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应该也是位在工作中用心用脑的人,希望我的答案能对你有所帮助。